河北省承德市委、市政府近日印发了《承德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暂行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对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过程中不履职、不当履职、违法履职、未尽责履职,导致产生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。
《办法》主要规定了适用的追责对象和范围、责任追究原则、4种领导干部类型下的91种追责情形、责任追究主要方式、容错纠错机制以及责任追究程序等。
在追责方式上,主要有3种类型:一是诫勉谈话、责令公开道歉;二是组织处理,包括调离岗位、引咎辞职、责令辞职、免职、降职等;三是党纪政纪处分。如果追责对象涉嫌犯罪的,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。
《办法》结合承德实际,增加了三方面内容,一是在责任追究原则中增加“宽严相济、容纠并举”,并增加了容错纠错机制的具体章节内容,激励干部担当作为。二是结合承德实际,在县(市、区)党委、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中增加“积极推动京津冀水源涵养功能区和生态环境支撑区建设,严守生态保护红线”内容,同时相应增加了不执行生态保护红线等相关规定的追责情形。三是在责任追究事项中增加了“乡(镇、街道)党委、政府领导成员的追责情形”和“领导干部利用职务影响的追责情形”内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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